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
9日訊問後,認均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強盜罪嫌、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且所犯係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96年5月9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8月9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於96年9月28日訊問被告二人後,認被告二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6年10月9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吳金芳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