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楠梓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 陳志明 因於民國95年9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6日止,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627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
9條聲請(誤載)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揚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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