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交上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上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慶煙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