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5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著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