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14號109年度附民字第415號原告 林家宏 被告 黃少廷
王韋傑 彭順勝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39號、第3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少廷、王韋傑、彭順勝因傷害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39號、第3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原告撤回本件刑事告訴,而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因原告聲請對被告黃少廷、王韋傑、彭順勝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調查筆錄1份附卷為憑,依首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廖子涵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