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36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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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3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36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4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柏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柏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被告曾於民國104年7月31日受如事實欄所載之罪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所為本案酒醉駕車犯行,已屬三犯,且吐氣酒精濃度竟高達每公升1.23毫克,並發生交通事故,顯見其除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對交通往來顯已造成高度危險,是其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始可達其效,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4884號被告黃柏誠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3居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刑事紀錄黃柏誠於民國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4年7月31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本案事實黃柏誠於民國107年6月29日21時至翌日即
30日1時許,在臺南市○○區○○○街某處,飲用酒類若干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30日
1時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自上處駛離,行○○○區○○○路○○○號西側,與 王柔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有下巴3公分開放性傷口、唇部、右膝、右足及右手肘擦傷;王柔則受有右側手部挫傷、左側肩膀及左側前臂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均未據告訴)。嗣經警到場處理上開事故,測得黃柏誠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3毫克,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一)被告黃柏誠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證人王柔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圖、現場照片16張、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四)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五)被告提出之和解書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醉態駕駛罪嫌。又被告有如首揭前科犯行,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檢察官張簡宏斌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