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春成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春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春成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08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6179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1年
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5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
45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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