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0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肇憲選任辯護人蕭永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1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一月八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一0二年度審交易字第一0七九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肇憲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8日以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079號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告訴人 洪本源 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應行通常審判程序,爰撤銷本院於103年
1月8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