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24號聲請人 林瓊芳 代理人 許添壽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昀潔┌─────────────────────────────────────────────────────┐│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林瓊芳│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8,241元│KD0000000│103年2月6日││││限公司天母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