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45號上訴人 高文 是上訴人與益鑫利企業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1645號確認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