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374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法定代理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起收養丙○○(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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