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簡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98年度員簡字第16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簡字第16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9,700元,並應自民國98年6月起,至返
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7,0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3月28日向原告承租如附表所示房
屋,租期自94年4月1日起,至97年3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
台幣7,000元,詎被告至97年2月20日止積欠14.52個月租金
計101,700元不為給付,因而簽立切結書於原告,言明於97
年3月31日止如再未給付租金及前欠租金,即無條件遷出,
將房屋返還原告,並同意簽發34紙本票以清償積欠之租金。
詎被告既不簽發本票於原告,亦未給付租金,更不遷出房屋
。則被告於97年3月31日租期屆滿後,不為遷讓,仍占有使
用該房屋,乃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依法
應自97年4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
於租金之利益7,000元於原告,此部分不當得利計至98年5月
31日止為98,000元(7,000×14=98,000),連同前欠租金
101,700元,被告即應給付原告199,700元(101,700+98,00
0=199,700)。原告雖多次以電話聯絡,並至租屋處找被告
,然被告均避不見面,原告不得已,惟有訴諸法律,以保權
益。爰依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
主文第1、2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94年3月28日向原告承租如附表所示房屋,
租期自94年4月1日起,至97年3月31日止,租金每月7,000元
,詎被告至97年2月20日止積欠14.52個月租金計101,700元
不為給付,因而簽立切結書於原告,言明於97年3月31日止
如再未給付租金及前欠租金,即無條件遷出,將房屋返還原
告,並同意簽發34紙本票以清償積欠之租金,詎被告既不簽
發本票於原告,亦未給付租金,更不於租期屆滿後遷出房屋
,仍占有使用該房屋等情,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
記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切結書、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等件為證,被告又不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應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前揭租賃契約既已屆期,依民法第455條規定,被告即應將
上開房屋遷讓返還於原告。又被告積欠14.52個月租金計101
,7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亦屬有據。再者,被告於租
賃契約屆期後,仍繼續占有使用上開房屋,乃屬無權占有而
獲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原告自也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
被告返還該利益。因原租賃契約所約定之租金為每月7,000
元,原告以該金額作為被告每月所獲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應
可採取。據此計算,被告自97年4月1日起,至98年5月31日
止,計14個月,所受之不當得利即為98,000元(7,000×14
=98,000)。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房屋遷讓返
還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99,700元(101,700+98,000=199,
700),及自98年6月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
原告7,000元,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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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坐落│主要建材│層數│層次、面積│權利│
│建號├─────────┤、主要用││││
││建物門牌│途│││範圍│
├──┼─────────┼────┼────┼──────┼──┤
││彰化縣○○鎮○○段│鋼筋混凝│二層│一層:面積41││
││1053地號│土加強磚││.72平方公尺││
│407││造住家││。二層:面積│全部│
│├─────────┤││41.72平方公││
││彰化縣○○鎮○○街│││尺。總面積83││
││86巷15號│││.44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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