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東簡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 竹東 簡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汎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益連工業社即 謝淑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提出再審訴訟業經另
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拍賣的財產一旦點交,
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本院96年度
執字第3614號執行事件於本件再審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等語。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提起之再審之訴,因未繳納再審裁判費,經
本院通知命其補正,惟聲請人未遵期補正,嗣本院以其再審
之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竹
東再簡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準此,聲請人
提起之再審之訴既因不合法而經本院裁定駁回,則聲請人以
因提起再審訴訟為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即屬無據。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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