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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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40號抗告人 楊武凌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月10日107年度補字第14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以108年1月19日書狀對於上開裁定聲明異議,應視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