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8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HARTINI間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如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HARTINI護照影本,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