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開發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告READY-FOR(H.K.)LIMITED法定代理人 闕泉德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開發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原告係經我國認許之外國公司證明文件,或雖未經我國認許但為外國法人之證明文件、法定代理人經合法代理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為外國公司,然原告未提出經我國認許之外國公司證明文件,或雖未經我國認許但為外國法人之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為合法代理之登記證明文件,是原告有無當事人能力、有無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均非明確,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爰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