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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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債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43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諠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提出第三人梁國慶於被告公司任職期間之薪資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