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35號上訴人 林春鳳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黃馨瑩 何宣鋐 梁懷德 鄒仲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
100年度訴字第635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9,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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