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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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 陳培中
張夢麟 林政君 朱明泉 王廷雄 鄭榮仁 洪宏明 簡基憲 李漢行 郭建德 被告 楊志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蔡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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