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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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8號原告 蔡阿雲 被告 林久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提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0年6月8日具狀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279元,上訴人於同年月20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顯不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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