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 郭仁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6,9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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