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柏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柏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欄內1之犯罪日期誤為97年3月29日23時許,應予更正),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6月25日上午7時55分許│97年6月24日下午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署97年度│板橋地檢署9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447號│毒偵字第5447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3733號│97年度訴字第37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3733號│97年度訴字第3733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20日│97年10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板橋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16605號││備註├───────────────────────────┤││編號1、2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判2次,各為有期徒刑7月│判2次,各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①97年3月28日16、17時許│①97年3月28日某時許│││②97年4月14日19時許│②97年4月11日晚上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署97年度│板橋地檢署9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387號│毒偵字第3387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2490號│97年度訴字第24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29日│97年8月29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2490號│97年度訴字第2490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4日│97年11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板橋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17618號││備註├───────────────────────────┤││編號3、4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5│6│7│├────────┼──────────┼────────┼────────┤│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7年4月初某日至97年│97年6月24日│96年9月26日22時│││4月14日22時20分許│下午8時16分許│39分至22時45分│├────────┼──────────┼────────┼────────┤│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署97年度│板橋地檢署97年度│板橋地檢署9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588號│偵字第18654號│偵字第14576號│├───┬────┼──────────┼────────┼────────┤││法院│板橋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97年度上訴字│99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3052號│第5698號│第569號││├────┼──────────┼────────┼────────┤││判決日期│97年11月20日│98年7月28日│99年7月2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台上字│98年度台上字│99年度台上字││判決││第2024號│第5855號│第6536號││├────┼──────────┼────────┼────────┤││確定日期│98年4月16日│98年10月8日│99年10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板橋地檢署98年度│板橋地檢署98年度│板橋地檢署99年度││備註│執字第6698號│執字第15857號│執字第149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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