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0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24號上訴人 楊忠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對於民國100年4月7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202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蔡紹良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