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 黃炳煌
黃炳榮 黃炳楠 黃炳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林道 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臺抗字第37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其對祭祀公業林道之派下權存在,揆諸上開說明,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而依祭祀公業林道民國101年8月27日不動產清冊(見本院卷第63頁)所載,祭祀公業林道之財產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而上開土地面積合計為2,112.0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4至58頁),是祭祀公業林道之總財產價額為48,576,230元(計算式:2,112.01×23,000=48,576,230)。又祭祀公業林道101年12月27日派下現員名冊申報之派下員共34人,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15號確定判決已確認訴外人 林金春 對祭祀公業林道之派下權存在,有上開派下現員名冊、判決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1、62、64至70頁),故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應為39分之4,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982,177元(計算式:48,576,230元×4/39=4,982,1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