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39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鐘鼎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鼎清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鼎清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
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規定明確
。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綜合考量受刑人所為各次犯行所顯示之人格特性、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與原判決相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再者,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宣告刑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8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達拘役定執行刑之上限,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該裁定書在卷可憑,故本件聲請對受刑人之權益已無重大影響,受刑人陳述意見顯已無必要,為免程序延宕,不再寄送書面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50日
113年5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79號
113年7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79號
113年9月9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至5曾定執行刑拘役120日
2
竊盜
拘役30日
113年5月5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79號
113年8月3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79號
113年10月12日
同上
3-1
竊盜
拘役50日
113年4月4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811號
113年9月3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811號
113年11月20日
同上
3-2
竊盜
拘役30日
113年4月5日
同上
4
侵入住宅
拘役30日
113年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692號
113年8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692號
113年10月9日
同上
5
竊盜
拘役20日
113年4月1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1042號
113年9月1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1042號
113年10月24日
同上
6
竊盜
拘役30日
113年4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431號
113年12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431號
114年2月3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7
竊盜
拘役40日
113年5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304號
114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304號
114年3月12日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