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09號聲請人百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嘉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坤建設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0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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