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 李淑敏 訴訟代理人 李清勇 原告 李家如 即 李雅鈞
黃俊葳 即 黃浚葳 張晧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聰明 等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姓名│請求金額│應繳裁判費金額│├──┼───────┼───────┼───────┤│1│李淑敏│2,653,100元│27,334元│├──┼───────┼───────┼───────┤│2│李家如、黃俊葳│2,374,300元│24,562元│├──┼───────┼───────┼───────┤│3│張晧勤│73,600元│1,000元│├──┼───────┼───────┼───────┤│合計│││52,8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