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3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張世震
被 告 史文薈
被 告 史○○ (原告未記載地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下稱
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訂有明文。②「書狀及其附屬文
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第119條第1項)。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121條第1項)
。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命原告在收受裁定之翌日07日內
補正:㈠提出被告等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坐落臺東縣○○市○○段○○○○○號、②000建號(以下
合稱系爭房地),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須詳載全
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須詳載所
有權利人完整姓名)。㈢被繼承人 張蜂仔 以分割繼承為登記
原因,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後手現所有權人之「申
請資料」影本。㈣上開第三點所示繼承事件中,原告所稱之
「被繼承人張蜂仔」之①除戶戶籍謄本、②繼承系統表、③
所有原繼承人之戶籍謄本、④該被繼承人張蜂仔之遺產清冊
,及遺產清冊所載全部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
⑤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㈤按
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
被告人數提出之繕本,而上開裁定書業於108年12月30日送
達原告(卷附:送達證書回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
事項,有卷附:本院簡易庭查詢簡表1紙在卷可稽。據上,
原告之訴顯不合程式,而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