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58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卓恩婷
被 告 林裕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康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