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馬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自來水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之記載,除事實欄概括犯
意之記載應更正為單一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自來水法第98條第2款,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自來水法第98條第2款:
有下列行為者為竊水,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