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99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
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羅美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99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
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