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藍文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康秀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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