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321號
聲請人 廖伯宸
代理人 李瑞仁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祈介 等間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8,078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如對本裁定異議,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