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潘詠祥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慧玲 被告 朱基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823號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張詩芸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