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090號抗告人 吳衍璊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5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吳衍璊對原審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0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0年4月6日提出聲請再審狀聲請再審,惟其所提前開聲請再審狀並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亦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原審因而於110年4月12日以110年度聲再字第159號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在卷可參。嗣抗告人雖於110年4月29日向原審陳明「我後來有提出刑事聲請裁定更正錯誤狀、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都是要補正證據用的」,然觀諸卷附抗告人所提上開書狀,仍未檢附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且內容中亦未具體敘明究竟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所列舉之再審原因及具體事實,或提出任何足資判斷原確定判決對於事實認定有何錯誤之聲請再審之證據。是抗告人顯然並未依原審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從而本件再審聲請違背法律程式,自非合法。原裁定因依前開說明及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之立法意旨,認無踐行通知抗告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意見等程序之必要,爰逕予駁回再審之聲請,已詳敘所憑依據及理由。
二、經核原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未具體指出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泛指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英志法官蔡廣昇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