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90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綱坤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882號、第6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范庭瑄 告訴被告范綱坤竊盜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嫌,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之規定,五等內血親之間,犯刑法第二十九章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被告與告訴人係中妹關係,為二親等血親關係,業據告訴人在本院準備程序陳述明確,復有被告戶籍個人資料在卷可稽,係茲經告訴人當庭具狀撤回對被告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足憑。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佳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