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5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家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4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家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家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淑萍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2日│97年9月30日│97年8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053號│第4053號│第3617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3171號│97年度訴字第3171號│97年度訴字第30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21日│97年11月21日│97年12月26日│├───┼────┼──────────┼──────────┼──────────┤││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3171號│97年度訴字第3171號│97年度訴字第3038號││判決├────┼──────────┼──────────┼──────────┤││判決│97年12月8日│97年12月8日│98年1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2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3、4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8月27日│97年7月30日│97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3617號│第3230、3848號│第3230、3848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3038號│97年度訴字第2936號│97年度訴字第29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26日│97年12月26日│97年12月26日│├───┼────┼──────────┼──────────┼──────────┤││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3038號│97年度訴字第2936號│97年度訴字第2936號││判決├────┼──────────┼──────────┼──────────┤││判決│98年1月12日│98年1月12日│98年1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3、4之罪曾定應執│編號5、6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7│8│9│├────────┼──────────┼──────────┼──────────┤│罪名│轉讓禁藥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共35罪│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97年9月28日│97年9月7日│97年10月2日││││97年9月8日│││││97年9月11日(3次)、│││││97年9月12日(2次)、│││││97年9月13日、│││││97年9月14日、│││││97年9月15日(5次)、│││││97年9月16日(2次)、│││││97年9月17日、│││││97年9月18日、│││││97年9月21日、│││││97年9月22日、│││││97年9月23日(2次)、│││││97年9月24日(2次)、│││││97年9月26日│││││97年9月27日(3次)、│││││97年9月28日、│││││97年10月1日(3次)、│││││97年10月2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9408、10436、10437、│9408、10436、10437、│第2262號│││10438號│10438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3336號│99年度上重更(一)字│103年度訴字第186號│││││第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2月24日│99年4月30日│103年9月17日│├───┼────┼──────────┼──────────┼──────────┤││法院│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3336號│99度上重更(一)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86號││判決│││8號│││├────┼──────────┼──────────┼──────────┤││判決│99年1月29日│99年5月25日│103年10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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