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901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漢堂 選任辯護人 陳偉民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漢堂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呂漢堂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9年,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8月6日執行羈押,至104年11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張永宏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忠興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