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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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原上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8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雲莉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審原訴字第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4年9月1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