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存鋒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0五年度聲沒字第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存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八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一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一0五年一月十二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八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前之一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為警查扣其持有供施用之白色結晶一包,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如附表所示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份在卷足憑,其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附表:
┌──┬─────┬─────────────────────┐│編號│毒品種類│鑑定結果│├──┼─────┼─────────────────────┤│││送驗白色結晶1包││一│甲基安非他│①轉碼編號:B00000000│││命│②檢驗前淨重0.100公克,檢驗後淨重0.091公克││││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