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原告B女(姓名住居所詳卷)被告 詹劍龍 上列被告詹劍龍因民國104年度侵上訴字第213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B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許文章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