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博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3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博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博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並補充部分欄位記載)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六簡字第176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經本院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號判決均判處拘役10日確定(附表2至13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刑拘役90日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拘役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蕭妙如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6月21日│102年11月15日│102年1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速偵│嘉義地檢103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3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60號│字第171號│字第171號││││││├───┬────┼──────────┼──────────┼──────────┤││││││││法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六簡字第176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7月30日│103年08月20日│103年08月20日│├───┼────┼──────────┼──────────┼──────────┤││││││││法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六簡字第176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判決│││號│號││├────┼──────────┼──────────┼──────────┤││判決│103年08月27日│103年09月16日│103年09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15日│102年11月15日│102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3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3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71號│字第171號│字第17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8月20日│103年08月20日│103年08月2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09月16日│103年09月16日│103年09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27日│102年11月27日│102年1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3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3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71號│字第171號│字第17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8月20日│103年08月20日│103年08月2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09月16日│103年09月16日│103年09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12月7日│102年12月8日│102年1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3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3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71號│字第171號│字第17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8月20日│103年08月20日│103年08月2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09月16日│103年09月16日│103年09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3│││├────────┼──────────┼──────────┼──────────┤││││││罪名│竊盜││││││││├────────┼──────────┼──────────┼──────────┤││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1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71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3年08月20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129││││判決││號││││├────┼──────────┼──────────┼──────────┤││判決│103年09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