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71號聲請人即原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梅思勰 相對人即被告桃園縣農會法定代理人游象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民國100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鈞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1號判決聲明上訴,上訴利益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81,682,768元,惟鈞院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所為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中,誤載上訴利益金額為1,118,223,49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更正上開裁定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此觀同法第239條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本院前開裁定經聲請人提起抗告後,業經本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而將原裁定撤銷,自無再聲請更正該裁定之必要。
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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