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宛靜 被告 吳豐吉
潘釗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495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黃翊哲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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