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38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顏東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東勝 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萬68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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