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552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鉌欽
被告 余哲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易字第229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111年度附民字第3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77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31日18時許後某時,在臺中神岡區中山路上某處,拾獲訴外人 張永裕 所遺失由原告所核發之信用卡後,利用上開信用卡小額付款不需核對持卡人身分、毋庸簽名之機制,分別於110年8月1日9時57分許起至同日10時57分許止,持上開信用卡插入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前之收費公用電話機,接續撥打7通話,並以上開信用卡小額支付新臺幣(下同)3元、1元、1元、3元、57元、4元、10元,共計79元之通話費用。
㈡被告又於110年8月1日11時3分許起至同日11時21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內,佯裝為有權使用上開信用卡之人,而接續以該信用卡感應刷卡(免簽名)消費150元、1250元、1148元、150元,共計2,698元,致上開全家便利商店不知情之店員陷於錯誤,誤信被告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同意其以此方式付款結帳後,進而交付香菸、紅酒、高粱等商品,原告亦因而撥款予該信用卡特約商店,致原告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前開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7年臺上字第2674號、49年臺上字第929號裁判要旨參照),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並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298號刑事判決(本院卷第15至21頁)核閱屬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㈢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以上開方式冒用該持卡人名義完成刷卡消費電磁紀錄,致使原告陷於錯誤,誤認各該筆之刷卡消費,皆有得原持卡人之同意或授權,因而將各該款項先行墊付予各特約商店,致原告受有2,777元之損害,已如前述,則被告前揭行為,與原告財產受有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㈣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起訴狀繕本業於111年1月11日寄存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附民卷第7頁送達證書),被告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寄存送達之翌日即111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777元,及自111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原告起訴部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