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02號原告 林紫雲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 律師被告帝堡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科 上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被告 何上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金科承受被告帝堡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地位。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有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帝堡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帝堡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何上雲,於民國109年6月16日變更為王金科,有帝堡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王金科聲明承受法定代理人之地位。惟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王金科承受帝堡公司法定代理人地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