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2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077號原告 潘樺岑 被告 溫旅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89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溫旅偉被訴詐騙被害人潘樺岑部分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897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余欣璇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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