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687號上訴人 何國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2,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