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683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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